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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抗議廣場舞大媽現場多人受傷流血 內港兩地廣場舞大媽的區別

不但內地有廣場舞大媽, 香港也有, 那香港的廣場舞大媽與內地的廣場舞大媽是否一樣呢?其實不是的喲, 香港對任何公共活動的噪音控制, 不得超過背景音10分貝, 而且能得到嚴格執行。 正因為在法治的嚴格管控下, 廣場舞在香港得以有序、平和繁衍, 舞者任其舞, 居民也不受擾。 反觀廣場舞於內地, 這不香港抗議廣場舞大媽現場多人受傷流血, 內港兩地廣場舞大媽的區別, 內地廣場舞大媽做了什麼呢?

一種由民間自發而起, 兼有健身、娛樂、休閒性質的活動, 居然發展為民意分割、對立的社會現象, 這恐怕讓所有人都始料未及。 而且, 因廣場舞引發的執法衝突、公眾衝突, 在許多地方仍在持續, 好惡雙方的對立情緒, 似乎很難調和。 然而, 昨日有報導說, 近期在香港的“第42屆全港公開舞蹈比賽”中, 一個廣場舞節目居然獲了銀獎, 這消息恐怕同樣讓許多人吃驚不已。

莫非廣場舞到了香港就不擾民?或香港居民對廣場舞噪音有更大的容忍度?

顯然並非如此。 香港是個法治完善的地方, 廣場舞最初時的占道、噪音等也遭到了投訴, 但很快便得到糾正。 而且, “執法”制止的, 涉及房屋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等多個部門,

員警就更不必說。 香港對任何公共活動的噪音控制, 不得超過背景音10分貝, 而且能得到嚴格執行。 正因為在法治的嚴格管控下, 廣場舞在香港得以有序、平和繁衍, 舞者任其舞, 居民也不受擾。

反觀廣場舞於內地, 起初確是法規的不健全,

對“群眾性活動”的噪音、佔用場地等問題缺乏明確的規範。 而更糟糕的是, 後來即便出臺了相應法規, 也常是一紙空文。 一則, 廣場舞參與者的法治意識淡薄, “跳個舞也犯法嗎”是普遍性的心態, “法”是虛無的, 沒有任何約束力。 二則, 執法的權責不清。 我們的執法, 屬“鐵路員警, 各管一段”, 城市噪音, 似乎就是城管、環保的事, 其他部門則都“與己無關”。 而城管、環保又如何呢?對廣場舞的噪音是否該管, 或是否真願意去管, 則天曉得。 於是, 執法軟弱, 投訴者求告“無門”, 滿肚子怨氣無處宣洩, 便只好“群眾鬥群眾”, 由此積聚的矛盾對立也愈發地尖銳。

7月6日報導, 香港近百名本土派成員在6月28日晚於旺角西洋菜南街, 以反對“內地大媽”在旺角街頭唱歌跳廣場舞由鬧事, “愛港行動”到場支持“大媽”。 期間有市民、內地人與本土派人士多次對罵起哄, 最後更爆發衝突, 互相毆打, 現場多人受傷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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