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競賽規則, 內容為除國際乒聯手冊的第二章乒乓球比賽規則、第三章國際競賽規程、第四章世界級比賽和奧運會比賽規程之外,
合法發球
1發球時, 球應放在不執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張開和伸平。 球應是靜止的, 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和比賽合面的水平面之上。
2發球員須用手把球幾乎垂直地向上拋起, 不得使球旋轉, 並使球在離開不執拍手的手掌之後上升不少於16釐米。
3當球從拋起的最高點下降時, 發球員方可擊球, 使球首先觸及本方台區, 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 再觸及接發球員的台區。 在雙打中, 球應先後觸及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右半區。
5擊球時, 球應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但不能超過發球員身體(手臂、頭或腿除外)離端線最遠的部分。
6運動員發球時, 有責任讓裁判員或副裁判員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
7.如果裁判員懷疑發球員某個發球動作的正確性,
8.在同一場比賽中, 如果運動員發球動作的正確性再次受到懷疑, 不管是否出於同樣的原因,
9.無論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時候, 只要發球員明顯沒有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 他將被判失一分, 無需警告。
10.運動員因身體傷病而不能嚴格遵守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時, 可由裁判員做出決定免予執行, 但須在賽前向裁判員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