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打中,
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
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
然後兩者交替合法還擊。
2.8.2在雙打中,
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
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
然後由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
再由接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
此後,
運動員按此次序輪流合法還擊。
2.9重發球,
2.9.1回合出現下列情況應判重發球: 2.9.1.1如果發球員發出的球,
在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
觸及球網裝置,
此後成為合法發球或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
2.9.1.2如果接發球員或接發球方未準備好時,
球己發出,
而且接發球員或接發球方沒有企圖擊球。
2.9.1.3由於發生了運動員無法控制的干擾,
而使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合法還擊或遵守規則。
2.9.1.4裁判員或副裁判員暫停比賽。
2.9.2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暫停比賽: 2.9.2.1由於要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誤; 2.9.2.2由於要實行輪換發球法,
2.9.2.3由於警告或處罰運動員,
2.9.2.4由於比賽環境受到干擾,
以致該回合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2.10 一分 2.1O.1除被判重發球的回合,
下列情況運動員得一分,
2.10.1.1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
2.1O.1.2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還擊;
2.1O.1.3運動員在發球或還擊後,
對方運動員在擊球前,
球觸及了除球網裝置以外的任何東西,
2.10.1.4對方擊球後,
該球沒有觸及本方台區而越過本方端線; 2.10.1.5對方阻擋; 2.10.1.6對方連擊,
2.10.1.7對方用不符合1.4.3、1.4.4和1.4.5條款的拍面擊球; 2.10.1.8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兩使球臺移動; 2.10.1.9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西觸及球網裝置; 2.10.1.10對方運動員不執拍手觸及比賽檯面; 2.10.1.11雙打時,
對方運動員擊球次序錯誤,
2.10.1.12執行輪換發球法時,
出現1.15.2條款情況。
2.11 一局比賽 2.11.1在一局比賽中,
先得11分的一方為勝方。
10平後,
先多得2分的一方為勝方。
2.12 一場比賽 2.12.1一場比賽由單數局組成。
2.12.2一場比賽應連續進行,
除非是經許可的間歇。
2.13 發球 按發球和方位的選擇 2.13.1選擇發球、接發球和這一方、那一方的權力應由抽籤來決定。
中簽者可以選擇先發球或先接發球,
或選擇先在某一方。
2.13.2當一方運動員選擇了先發球或先接發球,
或選擇先在某一方位後,
另一方運動員必須有另一個選擇。
2.13.3在獲得每兩分之後,
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
依此類推,
直至該局比賽結束,
或者直至雙方比分都 達到10分或實行輪換發球法,
這時,
發球和接發次序仍然不變,
但每人只輪發一分球,
2.13.4在雙打的第一局比賽中,
先發球方確定第一發球員,
再由先接發球方確定第一接發球員。
在以後的 各局比賽中,
第一發球員確定後,
第一接發球員應是前一局發球給他的運動員。
2.13.5在雙打中,
每次換發球時,
前面的接發球員應成為發球員,
前面的發球員的同伴應成為接發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