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去年5月花3480元購買了一張E光動力美膚修復儀護理卡, 約定可做5次美容。 做到第4次, 面部起泡。 後雖赴華山醫院、第九人民醫院治療, 但面部仍有明顯的色素沉著痕跡。 為此, 她多次向美容院索賠, 卻因差距較大不了了之。 張女士將美容院訴至法院, 請求判令給付已支出的醫療費3692元, 賠償誤工費3萬元, 給付交通費1500元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法院查明, 美容院的E光美容機剛購進, 銷售公司也派員培訓美容院員工。 對張女士的美容, 前3次均由銷售單位派技師操作的, 第4次是美容院的員工操作。
法院認為, 雖然鑒定機構對此未得出明確結論, 但根據張女士美容前後的照片等證據, 可以得出以下事實, 即她前三次E光美容後均未發生問題, 第4次美容由美容院的美容師操作, 不久就面部起泡。 另外, 美容院老闆曾陪同張女士去醫院治療並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 綜上, 確認在美容院不能舉證證明張女士在第4次美容後因其他原因造成面部受損的情況下, 美容院為張女士進行美容的行為與她面部受損這一後果之間已構成因果關係。